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检测和治理 第十五条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检测和治理 第十五条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气污染检测。经检测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测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