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

第十四条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 第十四条 在本省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当按照规定配置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具体规定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持机动车配置的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禁止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或者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数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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