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绿色交通,推广智能交通管理,改善道路通行状况,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鼓励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