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通过网络实时监控、检测、查访等措施,对排气污染检测机构的运行情况、检测过程和检测结果进行监督,提高检测程序的规范性、检测设备的可靠性和从业人员的素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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