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

第十一条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推进清洁能源汽车的燃料补给、充换电、维修等配套设施建设,采取财政补贴、提供通行便利、停车收费优惠等措施,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汽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逐年提高新增或者更新的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公务用车等车辆中清洁能源汽车的比例。其中,国家和省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每年新增或者更新的城市公共汽车中清洁能源汽车的比例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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