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六章 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六章 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三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并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公告。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竞职时承诺的辞职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辞去职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竞职时承诺的辞职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辞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