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六章 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六章 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的,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由村民委员会主持。
由村民会议进行补选的,应当有过半数的村民会议成员参加投票。由村民代表会议补选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投票。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至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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