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二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确定并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唱票人、监票人、计票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或者自荐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不得担任唱票人、监票人、计票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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