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四章 候选人和自荐人的产生

第二十条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四章 候选人和自荐人的产生 第二十条 实行无候选人自荐直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选民自荐竞职。
自荐竞职的选民,应当在选举日的十日前报名参选村民委员会中的一个职位,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自荐报名。
自荐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按姓名笔画为序张榜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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