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四章 候选人和自荐人的产生

第十八条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四章 候选人和自荐人的产生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按下列方式产生:
(一)由过半数选民参加投票提名的,按得票多少直接确定正式候选人;
(二)由选民提名初步候选人的,经过半数选民参加投票预选,按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
同一选民被同时提名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的,本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作为其中一项职务的候选人。
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按得票多少为序张榜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