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四章 候选人和自荐人的产生

第十七条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四章 候选人和自荐人的产生 第十七条 每一选民所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职数。选民不得委托他人提名。
每一选民不得提名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同一选民提名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的,该提名无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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