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四章 候选人和自荐人的产生

第十九条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四章 候选人和自荐人的产生 第十九条 正式候选人不愿接受提名的,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确认并公告。正式候选人名额不足的,应当在原投票提名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补足并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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