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四章 候选人和自荐人的产生

第十五条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四章 候选人和自荐人的产生 第十五条 选民提名的候选人或者自荐人应当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可以提出候选人、自荐竞职的选民的具体条件和审查程序。村选举办法应当明确候选人或者自荐竞职的选民的具体条件和审查程序。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不符合村选举办法规定具体条件的人员,不得作为候选人或者自荐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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