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四条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四条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
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