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四章 候选人和自荐人的产生 第十六条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四章 候选人和自荐人的产生 第十六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由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