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四章 候选人和自荐人的产生

第十六条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四章 候选人和自荐人的产生 第十六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由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