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在另行选举中再次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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