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或者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主持工作移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村集体或者村民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