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除治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除治 第二十五条 清理病死松树应当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协助做好病死松树的统一清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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