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除治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除治 第二十五条 清理病死松树应当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协助做好病死松树的统一清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