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除治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除治 第二十四条 松材线虫病发生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疫情制定松材线虫病除治方案。
病死松树由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单位组织专业队伍按照松材线虫病除治方案和防治技术规程进行统一清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