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除治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除治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松树有异常情况或者枯死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当地监测人员报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采样、鉴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