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除治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除治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情的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松材线虫病监测网络,配备监测人员,并对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域实行常年定点监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