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省、市、县(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以下简称防治检疫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松材线虫病的检疫、检查、疫情监测、除治方案设计与技术指导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