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松材线虫病发生区及其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防联治制度,共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
跨市、县(区)范围的松林,其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所在地的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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