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松材线虫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一)疫情监测、防治、检疫封锁经费;
(二)疫情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经费;
(三)疫情防治日常工作经费。
省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松材线虫病防治经费时,应当向松材线虫病防治任务重、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倾斜。
财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松材线虫病防治资金使用的管理,建立有效的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骗取、截留、挪用防治资金。
(一)疫情监测、防治、检疫封锁经费;
(二)疫情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经费;
(三)疫情防治日常工作经费。
省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松材线虫病防治经费时,应当向松材线虫病防治任务重、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倾斜。
财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松材线虫病防治资金使用的管理,建立有效的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骗取、截留、挪用防治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