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计量认证评审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参与对与其所在单位具有业务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检验机构的评审或者评审期间与所评审检验机构发生业务关系的,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解除聘任,并在三年内不得再被聘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