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办理相应变更手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