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07-30 共 56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验服务行为,维护检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检验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第二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检验服务、监督检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第三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检验机构,是指向社会提供检验服务的技术服务组织及其分支机构。 本条例所称检验服务,是指按照有关标准、程序... 第四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从事检验服务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除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检验机构外,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不得与检验机构存在隶属... 第六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交通运输、... 第七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鼓励检验机构开展国内外机构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计量认证

第八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计量认证 第八条 检验机构从事检验服务活动,应当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量认证合格;未经计量认证合格,... 第九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计量认证 第九条 检验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计量认证合格: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机构; (二)有规范的名称;... 第十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计量认证 第十条 检验机构申请计量认证的,应当向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提交有关材料。 省市场监督... 第十一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计量认证 第十一条 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应当载明编号、检验机构的名称和住所、检验服务项目及有效期限。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计量认证... 第十二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计量认证 第十二条 检验机构新增检验服务项目或者其管理体系、适用的检验标准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就其新增检验服务项目申请计量认证... 第十三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计量认证 第十三条 检验机构从事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际标准的新的检验服务项目,其检验能力及方法经省市场监督管理部... 第十四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计量认证 第十四条 检验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 第十五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计量认证 第十五条 检验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等机构,可以从事与其检验服务相关的推广活动,但不得直接开展检验服... 第十六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计量认证 第十六条 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为六年。 检验机构应当在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 第十七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计量认证 第十七条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计量认证 第十八条 计量认证评审应当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计量认证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确保评审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九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计量认证 第十九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计量认证评审专家库,其成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并经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

第三章 检验服务

第二十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 检验服务 第二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核定的检验服务项目从事检验服务活动,不得超越检验服务项目范围。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 检验服务 第二十一条 检验机构从事检验服务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 检验机构与委托人可以对检验标准、程序和技术方...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 检验服务 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接受委托对送检样品检验的,其检验数据和结果只对送检样品负责,样品的代表性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 检验服务 第二十三条 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束后的样品应当按照与委托人的约定处理;未约定的,按照检验机构的规定处理,但不得与国家规定相...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 检验服务 第二十四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 检验服务 第二十五条 经签署的检验报告不得更改。经发现确有差错和失误需要更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技术方法更改,并作出相应的标...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 检验服务 第二十六条 未经委托人同意,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业务全部或者部分转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 检验服务 第二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检验服务档案,记录和保存有关检验服务的完整的原始文件、资料。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 检验服务 第二十八条 检验机构收取检验费用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 检验服务 第二十九条 未经委托人同意,检验机构不得擅自公开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在检验服务... 第三十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 检验服务 第三十条 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或者参与推荐产品,不得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章 监督检验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验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检验任务。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验 第三十二条 承担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事先经省有关检验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含考核、核准,下同)并...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验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委托监督检验任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验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委托监督检验,应当向受委托的检验机构出具委托检验任务书,明确检验事项、检验要求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验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验的抽样工作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确需委托检验机构抽样的,行政机关应当向受委托的检验机构出具委托抽样任...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验 第三十六条 实施监督检验的抽样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不得少于二人。 抽样人员应当向被检验人出示抽样身份证明...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验 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验的抽样技术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抽样单位应当...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验 第三十八条 被检验人对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督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监督检验的行政机关或...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验 第三十九条 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其检验费用由委托监督检验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被检验人收费,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费... 第四十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验 第四十条 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验,被检验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检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检验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检验机构违法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检验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检验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投诉...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检验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检验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验机构已不符合计量认证条件的,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受其委托实施计量认证的设区的市、县(...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检验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检验机构信用信息征集发布制度,并通过政府网站、大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办理相应变更手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 第四十九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第五十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计量认证评审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参与对与其所在单位具有业务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检验机构的... 第五十一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 第五十二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检验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监督检验确认证书... 第五十三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吊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监督检验确认证书的行政处理,由核发证书的行政机关作出决定。 第五十四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在本省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的外省及境外检验机构的检验服务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