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行政、气象等部门(以下统称检验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