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 检验服务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 检验服务 第二十六条 未经委托人同意,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业务全部或者部分转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