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 检验服务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 检验服务 第二十四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出具检验报告,应当由授权签字人签署,并标注计量认证标志。
禁止伪造、变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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