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 检验服务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 检验服务 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接受委托对送检样品检验的,其检验数据和结果只对送检样品负责,样品的代表性由委托人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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