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 检验服务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 检验服务 第二十一条 检验机构从事检验服务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
检验机构与委托人可以对检验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作出约定,但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检验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的强制性规定。
检验机构与委托人可以对检验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作出约定,但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检验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