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 检验服务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 检验服务 第二十一条 检验机构从事检验服务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
检验机构与委托人可以对检验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作出约定,但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检验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的强制性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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