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 检验服务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 检验服务 第二十五条 经签署的检验报告不得更改。经发现确有差错和失误需要更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技术方法更改,并作出相应的标识或者说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