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 检验服务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 检验服务 第二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检验服务档案,记录和保存有关检验服务的完整的原始文件、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