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 检验服务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 检验服务 第二十九条 未经委托人同意,检验机构不得擅自公开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在检验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