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 检验服务 第三十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 检验服务 第三十条 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或者参与推荐产品,不得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