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检验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检验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向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检验活动的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检验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依法予以登记保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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