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验机构已不符合计量认证条件的,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受其委托实施计量认证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整改。整改合格前,检验机构不得从事检验服务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