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检验机构违法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检验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检验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对不属于本部门调查处理权限的投诉、举报,检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投诉、举报直接移送有权机关处理或者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向有权机关投诉、举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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