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验 第四十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验 第四十条 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验,被检验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