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验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验 第三十九条 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其检验费用由委托监督检验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被检验人收费,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费的除外。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被检验人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