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验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验 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验的抽样技术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抽样单位应当自行承担样品的运送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