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验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验 第三十六条 实施监督检验的抽样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不得少于二人。
抽样人员应当向被检验人出示抽样身份证明,受委托检验机构的抽样人员还应当出示委托抽样任务书。
抽样人员不得参与所抽样品的检验活动,但因现场抽检确需参与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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