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验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验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验的抽样工作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确需委托检验机构抽样的,行政机关应当向受委托的检验机构出具委托抽样任务书,明确抽样数量、抽样要求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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