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计量认证

第九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计量认证 第九条 检验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计量认证合格: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机构;
(二)有规范的名称;
(三)有明确的检验服务项目;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检验人员;
(五)有检验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场所、工作环境和设施、仪器设备;
(六)有与检验服务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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