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计量认证

第十一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计量认证 第十一条 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应当载明编号、检验机构的名称和住所、检验服务项目及有效期限。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名录向社会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