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计量认证
第十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计量认证 第十条 检验机构申请计量认证的,应当向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提交有关材料。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计量认证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评审合格的,应当在评审报告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颁发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评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应当直接向其提出申请。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计量认证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评审合格的,应当在评审报告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颁发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评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应当直接向其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