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计量认证

第十三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计量认证 第十三条 检验机构从事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际标准的新的检验服务项目,其检验能力及方法经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专业机构或者人员评估和确认,符合通行技术规则并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视为计量认证合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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