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计量认证 第十五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计量认证 第十五条 检验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等机构,可以从事与其检验服务相关的推广活动,但不得直接开展检验服务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