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计量认证 第十七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计量认证 第十七条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