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计量认证

第十七条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计量认证 第十七条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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